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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

 湘民保发〔20043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加快建立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缓解现阶段农村患大病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的医疗困难,逐步完善和巩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制度。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属地管理的原则;

      3、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4、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基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4年,全省每个市州至少选一个县、市作为示范点,其中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均作为农村医疗救助示范点。通过示范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力争到2005年,全省基本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4、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特殊困难的人员,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金数额。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大病救助的范围和不予救助的类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

    (2)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3)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4)其它应予提供的材料证明。经村民委员会评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核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方式发放。

     五)医疗救助服务

      1、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2、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3、医疗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4、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自愿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1、市、州和县(市、区)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3、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3、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4、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5、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 ○ ○ 四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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