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综〔2002〕267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六个方面遇到的问题的规定,切实保障低保户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贯彻落实对低保户的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对低保户的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弱势群体生活负担,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带着感情和责任,真正把这件好事办好。物价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扎实工作,深入企业,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对低保户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政策。凡城镇五保户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均可享受以下价格和收费优惠:
自来水:每户每月免交4吨水费;
管道煤气:每户每月免?m3煤气费;
居民用电:每户每月免交6千瓦时生活照明电费;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户每月不高于11元;
医疗服务: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减半收取;
教育: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三、加强督查。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涉及低保户的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和公示,使这些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开展监督检查。各地每半年要开展一次对低保户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和执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确保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三是强化举报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执行低保户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的案件,要在3日内进行查处,并及时回复举报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暴光。